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梓倫HABIP CIGERCIOGLU、米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顏志仁、黃子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梓倫HABIP CIGERCIOGLU 代 理 人 陳禹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米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仁 相 對 人 黃子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 竹北勞小專調字第7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 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