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馮堯墻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民事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