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另有 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委託合約書請求被告支付委辦費用,被告住所地雖在新竹縣湖口鄉 ○○村○○街三四巷二二之一號一樓,惟兩造就委辦事項定有委託合約書,並約 定就此契約有所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一份 可稽,且合約書中並未明定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自生排他合意管轄之效力 ,故本件應由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