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送達代收人 黃光銘 被 告 銓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全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