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Technol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 理 丙○○ 乙○○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伍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