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78號原 告 艾瑟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崴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應繳裁判費2,650元,尚欠1,650元,經本院於94年10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