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原 告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聯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1號5樓之1,有卷附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