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李明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就原告主張將每月所扣除之勞、健保費用列入平均工資,及原告於遭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尚有3.5 天特別休假未休迄,被告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等情,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