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小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小字第38號原 告 劉逢生即老永昌商行 訴訟代理人 范振湧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母親於本院98年4月1日上午9 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當日舉行公奠禮,該狀於本院當日開庭後始為送達,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