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宗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