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木正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