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141號原 告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蘇蘭馨律師 陳沛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