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30號原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耀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