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欽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列原告董事長林欽淼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郭世昌,惟依經濟部商工公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原告代表人為董事長林欽淼,自應將之列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並一併更正起訴狀、本案已提出之書狀與委任狀法定代理人之用印,若未更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若欲列總經理郭世昌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請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補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