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5號 原 告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桓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