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工程款請求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東澤即金通企業社、高雄市美濃區公所、鍾炳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東澤即金通企業社 被 告 高雄市美濃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訴外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485,087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核定為485,087元,並徵第一審裁判 費5,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