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巃資實業有限公司、葉騰翔、林嘉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86號 原 告 巃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騰翔 被 告 林嘉賢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嘉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