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旗小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旗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群益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