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2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98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保證書、律師函暨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