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6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代 表 人 程泰運 債 務 人 伊比‧達基魯頓(原名:高培俊)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 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調債務人之民國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發現其於阿爾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爾泰公司)有所得資料1筆, 並請求函調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郵政存款等資料,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之上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查,阿爾泰公司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另經本院函調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其目前投保於設址於苗栗縣之明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仁公司),有債務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等可佐。另經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源郵局雖有結存金額新臺幣(下同)28元,然債權人就此部分因認無執行實益,不執行扣押該筆存款,並請求本院函轉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繼續執行等節,亦有債權人陳報狀乙紙可佐。是本院審酌債權人欲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而債務人現任職於位在苗栗縣之明仁公司,另債務人於阿爾泰公司之所得給付總額僅1,000元,是揆諸上開規定,認本件以由苗栗地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為宜。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