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勤興業有限公司、王思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0號 原 告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思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