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勤興業有限公司、王思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1號 原 告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思淵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 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狀漏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顯不合前開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蕭承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