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蔡○○ 被 告 林文義 被 告 欣旺土木包工業 被告兼法定 蘇敏修 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