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曹芸境 被 告 謝昌明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上列被告謝昌明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761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新航通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