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陳一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呂維翰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