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被 告 陳正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8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