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莊翰倫 被 告 陳登泰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新祥發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4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