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歐桐盛 許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張金倉 被 告 先鋒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