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發 黃柏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俊雄 被 告 田進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呂盈坤 林冠宏 李曜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方順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志豪 吳昇樺 謝巴查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玟靚 被 告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輝 蘇 超 被 告 黃文輝 吳武忠 潘進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林靖超 王銘賢 顏輝銘 邱尚敏 蘇俊榮 周銘煌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被 告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唐偉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淳育律師 被 告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郁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024號、107年度偵字第1245號、107年度偵字第4133號、107年度偵字第4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198號、107年度偵字 第6810號、107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發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