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壽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壽山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蘇壽山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卡文克雷恩公司)、日商桑迪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桑迪特公司) ,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各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並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又前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蘇壽山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12月底至107 年1 月間某日,經由網路下單,向不詳成年賣家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後,即於107 年4 月4 日上午9 時25分許前之某時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前之攤位上,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以新臺幣(下同)50元至800 元不等之價格,擬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7 年4 月4 日上午9 時25分許,經警獲報前往上開攤位盤查時,當場扣得蘇壽山所陳列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壽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3 至7 、9 至10頁;偵卷第45頁;智簡卷第71、72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7 年4 月30日提出函文暨「NIKE」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如附表二編號7 至10所示仿冒耐克創新公司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及「NIKE」產品鑑定書、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仿冒昂德亞摩公司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彪馬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仿冒彪馬公司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卡文克雷恩公司陳報狀、卡文克雷恩公司授權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仿冒卡文克雷恩公司商標名稱及圖樣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及查扣物估價表、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滿心公司) 之委任狀、滿心公司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仿冒桑迪特公司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衣物之仿冒品鑑定及侵權金額估價報告、滿心公司107 年4 月23日陳報狀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15張、扣押物品照片33張、「le coq sportif」及「NIKE」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16至20、24至29、31至48、68至77、80、81、96至98、100 至103 、105 至163 頁;智簡卷第39至41、43、44頁)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商標圖樣之衣物及褲子扣案可資為佐;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認。至被告雖曾於警詢中稱其已賣出約20幾件商品,獲利大約3 千元等語(見警卷第6 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出衣物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被告此部分自白供述外,況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圖樣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聲請書附表一雖漏未列入被告本案所犯侵害桑迪特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商標權部分,惟被告此部分所犯,已據滿心公司提出前揭仿冒品鑑定報告( 雖未據桑迪特公司提出告訴,惟違反商標法案件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本院仍得依法審理) ,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販賣侵害桑迪特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品,有如前述;且被告此部分所為,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後述) ;以及聲請書附表二所示之扣案商品業已列入被告此部分販賣之仿冒商品( 即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自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準此,本院自得就此部分商標權予以補充後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再者,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非長,但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非少,以及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非微;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自陳目前從事電子科技業工作(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智簡卷第74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上衣、褲子、短褲、帽子、外套、背包及襪子等物,均經送請鑑定後,其結果認分別屬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乙節,業如前述,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是以,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 │號│圖樣 │ │定號 │ │商品 │ ├─┼─────┼────┼─────┼───────┼─────┤ │1 │阿迪達斯圖│德商阿迪│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背包、衣服│ │ │樣 │達斯公司│ │ │、襪子、冠│ │ │ │ │ │ │帽等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 │117 年1 月31日│衣服、襪子│ │ │ │ │ │ │、冠帽等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背包等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衣服。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襪子、冠帽│ │ │ │ │ │ │等 │ ├─┼─────┼────┼─────┼───────┼─────┤ │2 │NIKE圖樣 │荷蘭商耐│00000000 │108 年9 月30日│各種衣服,│ │ │ │克創新有│ │ │包括運動服│ │ │ │限合夥公│ │ │裝。 │ │ ├─────┤司( 聲請├─────┼───────┼─────┤ │ │NIKE字樣及│書誤載為│00000000 │108年9月30日 │衣服。 │ │ │圖樣 │台灣耐基│ │ │ │ │ ├─────┤商業有限├─────┼───────┼─────┤ │ │NIKE圖樣 │公司,應│00000000 │108 年10月31日│襪子、衣服│ │ │ │予更正) │ │ │、冠帽等 │ │ ├─────┤ ├─────┼───────┼─────┤ │ │NIKE字樣及│ │00000000(│115 年4 月15日│衣服、冠帽│ │ │圖樣(聲請│ │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 聲請書│ │ │書漏未記載│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 │ │ │ │ │ ├─┼─────┼────┼─────┼───────┼─────┤ │3 │UNDER ARMO│美商昂德│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背包、短襪│ │ │UR圖樣 │亞摩公司│ │ │、帽子、襪│ │ │ │ │ │ │子、衣服等│ │ ├─────┤ ├─────┼───────┼─────┤ │ │UNDER ARMO│ │00000000 │111 年3 月15日│背包、短襪│ │ │UR字樣 │ │ │ │、帽子、襪│ │ │ │ │ │ │子、衣服等│ │ ├─────┤ ├─────┼───────┼─────┤ │ │HEATGEAR字│ │00000000 │114 年11月30日│帽子、衣服│ │ │樣 │ │ │ │等 │ ├─┼─────┼────┼─────┼───────┼─────┤ │4 │PUMA圖樣 │德商彪馬│00000000 │109 年11月15日│衣服、帽子│ │ │ │歐洲公開│ │ │等 │ │ ├─────┤有限責任├─────┼───────┼─────┤ │ │PUMA字樣 │公司 │00000000 │116 年1 月31日│衣服、帽子│ │ │ │ │ │ │等 │ ├─┼─────┼────┼─────┼───────┼─────┤ │5 │CALVIN KLE│美商卡文│00000000 │109 年10月15日│衣服。 │ │ │IN字樣 │克雷恩商│ │ │ │ │ ├─────┤標信託公├─────┼───────┼─────┤ │ │CK&CALVIN│司 │00000000 │109 年10月15日│衣服等 │ │ │KLEIN 圖樣│ │ │ │ │ │ ├─────┤ ├─────┼───────┼─────┤ │ │CK圖樣 │ │00000000 │116 年6 月15日│衣服、帽子│ │ │ │ │ │ │等 │ │ ├─────┤ ├─────┼───────┼─────┤ │ │CK圖樣 │ │00000000 │107 年12月31日│衣服、個人│ │ │ │ │ │ │保養等零售│ │ │ │ │ │ │服務 │ │ ├─────┤ ├─────┼───────┼─────┤ │ │CK CALVIN │ │00000000 │108 年6 月15日│衣服、個人│ │ │KLEIN 字樣│ │ │ │保養品等零│ │ │及圖樣 │ │ │ │售服務 │ │ ├─────┤ ├─────┼───────┼─────┤ │ │CALVIN KLE│ │00000000 │108 年6 月15日│衣服、個人│ │ │IN字樣 │ │ │ │保養品等零│ │ │ │ │ │ │售服務 │ ├─┼─────┼────┼─────┼───────┼─────┤ │6 │le coq spo│日商迪桑│00000000(│111 年11月15日│衣服、襪子│ │ │rtif字樣及│特股份有│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聲請書│ │ │圖樣(聲請│限公司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書漏未記載│( 未提告├─────┼───────┼─────┤ │ │) │訴) │00000000(│109 年11月30日│衣服、襪子│ │ │ │ │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聲請書│ │ │ │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 │ ├─────┼───────┼─────┤ │ │ │ │00000000(│109 年11月30日│衣服、襪子│ │ │ │ │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聲請書│ │ │ │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 │ ├─────┼───────┼─────┤ │ │ │ │00000000(│109 年12月31日│衣服、襪子│ │ │ │ │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聲請書│ │ │ │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 │ ├─────┼───────┼─────┤ │ │ │ │00000000(│109 年11月30日│衣服、襪子│ │ │ │ │聲請書漏未│(聲請書漏未記│等(聲請書│ │ │ │ │記載) │載) │漏未記載)│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陸拾肆件│ ├──┼─────────────┼────┤ │2 │仿冒adidas商標短褲 │壹件 │ ├──┼─────────────┼────┤ │3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 │捌頂 │ ├──┼─────────────┼────┤ │4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 │陸拾伍雙│ ├──┼─────────────┼────┤ │5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陸件 │ ├──┼─────────────┼────┤ │6 │仿冒adidas商標背包 │壹個 │ ├──┼─────────────┼────┤ │7 │仿冒NIKE商標上衣 │貳拾壹件│ ├──┼─────────────┼────┤ │8 │仿冒NIKE商標短褲 │貳件 │ ├──┼─────────────┼────┤ │9 │仿冒NIKE商標帽子 │拾叁頂 │ ├──┼─────────────┼────┤ │10 │仿冒NIKE商標襪子 │伍拾伍雙│ ├──┼─────────────┼────┤ │1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上衣 │肆拾壹件│ ├──┼─────────────┼────┤ │12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短褲 │肆拾壹件│ ├──┼─────────────┼────┤ │13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帽子 │伍頂 │ ├──┼─────────────┼────┤ │1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襪子 │拾肆雙 │ ├──┼─────────────┼────┤ │1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外套 │伍件 │ ├──┼─────────────┼────┤ │16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背包 │叁個 │ ├──┼─────────────┼────┤ │17 │仿冒PUMA商標帽子 │叁頂 │ ├──┼─────────────┼────┤ │18 │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上衣 │捌件 │ ├──┼─────────────┼────┤ │19 │仿冒Le Coq Sportif商標襪子│拾貳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