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59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喨生 陳韋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385 、12712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859 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喨生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韋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王喨生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火車站旁某賭場,因跟賭陳○○輸錢而心生不滿,見陳○○於同日23、24時許走出賭場,乃與陳韋齊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陳韋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負責接應,王喨生則尾隨陳○○至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停車場內,徒手將其強行攔下後押入陳韋齊所駕駛之系爭小客車內,並載至高雄市○○區○○○路0 ○0 號之大眾洋行2 樓予以關押,以此強暴方式剝奪陳○○之行動自由。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喨生、陳韋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證人黃○○、董○○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106 年4 月13日台南市立醫院急診檢傷單及病例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被告2 人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另被告王喨生前於104 年間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5 年6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2 人均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細故糾紛,竟率爾為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被告2 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並具狀請求對被告2 人從輕量刑之意見,兼衡被告王喨生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陳韋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復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再查被告陳韋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事,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且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等情,均詳如前述,諒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因相關法紀觀念欠缺以致觸法,為使其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以收緩刑後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其於受緩刑宣告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1 場次,另因本院諭知被告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則均與本案無關,故皆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陳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洪嘉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 │ 1 │點鈔機1 台 │王喨生 │ ├──┼────────────┼─────┤ │ 2 │帳目表1 張 │王喨生 │ ├──┼────────────┼─────┤ │ 3 │手寫帳目表2 張 │王喨生 │ ├──┼────────────┼─────┤ │ 4 │手機1 支(三星牌,門號:│王喨生 │ │ │0000000000,SIM 卡序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5 │手寫帳冊2 張 │王喨生 │ ├──┼────────────┼─────┤ │ 6 │帳冊1 本 │王喨生 │ ├──┼────────────┼─────┤ │ 7 │手機1 支(iPhone牌,門號│陳韋齊 │ │ │:0000000000,SIM 卡序號│ │ │ │:00000000000000) │ │ ├──┼────────────┼─────┤ │ 8 │商業本票簿1 本 │陳韋齊 │ ├──┼────────────┼─────┤ │ 9 │帳簿1 本 │陳韋齊 │ ├──┼────────────┼─────┤ │10 │空白信封袋40個 │陳韋齊 │ ├──┼────────────┼─────┤ │11 │王志賢信封袋1 只、本票1 │陳韋齊 │ │ │張(票號:391729) │ │ ├──┼────────────┼─────┤ │12 │張沛蓉信封袋1 只、保管條│陳韋齊 │ │ │1 張、本票2 張(票號: │ │ │ │378628、378629)、身分證│ │ │ │影本1 張 │ │ ├──┼────────────┼─────┤ │13 │林守稚身分證影本1 張、保│陳韋齊 │ │ │管條1 張 │ │ ├──┼────────────┼─────┤ │14 │何紫瑄信封袋1 只、保管條│陳韋齊 │ │ │1 張 │ │ ├──┼────────────┼─────┤ │15 │宋至淵信封袋1 只、保管條│陳韋齊 │ │ │1 張、身分證影本1 張、本│ │ │ │票2 張(票號:391732、 │ │ │ │391733) │ │ ├──┼────────────┼─────┤ │16 │球棒2 支 │陳韋齊 │ ├──┼────────────┼─────┤ │17 │塑膠棍棒1 支 │陳韋齊 │ ├──┼────────────┼─────┤ │18 │商業本票2 張(票號: │陳韋齊 │ │ │391736、391737) │ │ ├──┼────────────┼─────┤ │19 │傳真機3 台 │黃歆予 │ ├──┼────────────┼─────┤ │20 │電腦主機1 個 │黃歆予 │ ├──┼────────────┼─────┤ │21 │電腦螢幕1 個 │黃歆予 │ ├──┼────────────┼─────┤ │22 │監視器螢幕1 個 │黃歆予 │ ├──┼────────────┼─────┤ │23 │手機1 支(iPhone牌,門號│黃歆予 │ │ │:0000000000,SIM 卡序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24 │電腦周邊器具1 個 │黃歆予 │ ├──┼────────────┼─────┤ │25 │傳真紙1 件 │黃歆予 │ ├──┼────────────┼─────┤ │26 │手機1 支(三星牌,無SIM │黃歆予 │ │ │卡) │ │ ├──┼────────────┼─────┤ │27 │筆記本1 本 │黃歆予 │ ├──┼────────────┼─────┤ │28 │539 今採開獎號碼1 張 │黃歆予 │ ├──┼────────────┼─────┤ │29 │六合彩開獎號碼2 張 │黃歆予 │ ├──┼────────────┼─────┤ │30 │六合彩印章2 顆 │黃歆予 │ ├──┼────────────┼─────┤ │31 │計算機2 個 │黃歆予 │ ├──┼────────────┼─────┤ │32 │六合彩換算表7 張 │黃歆予 │ ├──┼────────────┼─────┤ │33 │六合彩換算表2 張 │黃歆予 │ ├──┼────────────┼─────┤ │34 │帳冊1 本 │黃歆予 │ ├──┼────────────┼─────┤ │35 │贓款新臺幣56,400元 │董文政 │ ├──┼────────────┼─────┤ │36 │黃子益本票1 張(票號: │董文政 │ │ │637533) │ │ ├──┼────────────┼─────┤ │37 │黃子益身分證影本1 張 │董文政 │ ├──┼────────────┼─────┤ │38 │王焜仕本票1 張(票號: │董文政 │ │ │637530) │ │ ├──┼────────────┼─────┤ │39 │盧誌堅本票1 張(票號: │董文政 │ │ │532151) │ │ ├──┼────────────┼─────┤ │40 │盧誌堅本票1 張(票號: │董文政 │ │ │532245) │ │ ├──┼────────────┼─────┤ │41 │空白商業本票簿1 本 │董文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