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 告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珍 訴訟代理人 鄭心林 被 告 莊岳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