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寳首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寳首為龍祥生醫有限公司(下稱龍祥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傳銷商,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邀約告訴人任惠榮加入龍祥公司傳銷行列。被告明知龍祥公司使用網路管理會員帳戶,且龍祥公司客服確認會員基本資料後,可將會員密碼還原預設密碼,其遂利用曾為告訴人申請加入龍祥公司銀級會員因而知悉告訴人基本資料及會員帳號之機會,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7 年5 月24日13時25分許,致電龍祥公司客服,將告訴人之會員帳戶密碼還原成預設密碼123456後,以電腦系統連結網際網路進入龍祥公司網站之會員專區系統,未經告訴人之授權,無故輸入告訴人之會員帳號及預設密碼123456,入侵告訴人上開會員系統網頁,並將告訴人會員帳戶內,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電磁紀錄現金幣點數1 點、10,000點、1,160 點、1,060 點陸續移轉至被告使用之龍祥公司「 0000000000」個人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變更告訴人於上開會員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檔案,共計造成告訴人現金幣 12,221點之損失(新臺幣與現金幣幣匯兌行情約一比一,折合約相當於新臺幣12,221元),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等罪名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9 年1 月9 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嗣於109 年1 月15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