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暘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5665號、第6473號、第724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明發(綽號「豆花」)、陳易暘、楊塏頡(綽號「現金」、「阿猛」)、郭哲瑋(綽號「小賴」)、李保慶(綽號「慶仔」)、陳榮達,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德壕」之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未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亦明知被告越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越發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並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明發成立並擔任被告越發公司負責人;被告陳易暘擔任被告越發公司總經理;被告郭哲瑋、楊塏頡、陳榮達、李保慶等均任越發公司員工。其等於民國106年9月至11月間,由被告林明發指示被告陳易暘出面,以被告越發公司名義與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負責人陳正興,下稱豐洲處 理場)簽訂合作備忘錄,約定為其處理廢棄物,並由陳氏幸具名,以被告越發公司名義向地主王淑英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號倉庫(下稱臨港路2段8號倉庫),另由被告林明發與大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代表人周存洋,下稱大盛環保公司)簽約,約定由被告越發公司提供打包機,為大盛環保公司處理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場址之廢棄物,並由被告楊塏頡、 陳榮達、林明發與菁鴻實業社及其他不詳廠商聯繫,為廠商以較低價格處理塑膠廢棄物,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並由被告郭哲瑋、林明發聯繫司機將廢棄物載運至臨港路2段8號倉庫堆置,再由被告李保慶、陳榮達等人提供或承租怪手、堆高機等機具整理廢棄物,其等為菁鴻實業社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3,311,585元。其等即在臨 港路2段8號倉庫、大盛環保公司等處,以打包機將廢棄物打包成方形塊狀後,由現場人員操作堆高機以貨櫃裝載,將處理打包成型之廢棄物陸續裝載於19只40呎貨櫃內(總淨重約468.51公噸),並由被告陳易暘負責接洽出口廠商,委託偉聯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聯報關公司)以被告越發公司名義出貨,及填載貨物名稱為「SCRAP PLASTIC(塑膠下腳 料)」(廢棄物代碼R-0201),繕製編號第DA/06/10 2/E3780號出口報單,於106年11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關出口,將前揭19只貨櫃(貨櫃號碼:BMOU0000000、BMOU0000000、BMOU0000000、BMOU0000 000 、BMOU0000000、BMOU0000000、CAIU0000000、DFSU 0000000、FCIU0000000、KMTU0000000、SEGU00 00000、 SEGU0000000、SEGU0000000、TCNU0000000、TEMU000000 0 、TEMU0000000、TEMU0000000、TGHU0000000、UETU00 00000等)出口至越南,再由綽號「德壕」之人以不詳方式 買通越南海關,將貨櫃入境至越南當地,再假借合法環保掩埋場之名義,非法將廢棄物直接堆置在越南,以此方式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嗣臨港路2段8號倉庫於107年4月1日發 生火警,延燒至隔壁倉庫,災後被告李保慶、陳榮達隨前往現場,表示受被告林明發所託,欲將承租之重機具取走,始循線查悉上情等情,因認被告陳易暘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許可文件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已於109 年7 月25日死亡乙情,有被告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