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馮于珍 謝秉凱 謝明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潘進仁 王銘賢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偉傑 被 告 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郁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