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原 告 袁明德 袁少光 柯芳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美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被 告 陳泓裕 被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74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