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2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芫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78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周芫宇、蕭秉睿為同事關係,2 人於民國108年8月21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內,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詎周芫宇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在其他同事面前,接續以「幹你娘」辱罵蕭秉睿,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秉睿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