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1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諺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40號、第9731號、第1061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 易字第231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及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付費購買或無償下載等方式分別取得含有成年女子與未成年少女之猥褻照片及影片檔案之電子訊號後,竟基於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及販賣成年人猥褻影像或其他物品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 日起至同年5月26日止,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住處,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利用於「85PORN」色情網站(網站已關閉)及「85TUBE」色情網站,分別張貼少女照片及「出售優質臉書檔案+lineqaz624277」等文字資訊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觀覽,即由包含趙品鈞等人在內之人,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乙○○所使用之LINE ID「qaz624277」(暱稱:100%誠信出售國高資源僅此一家)聯繫後,乙○○ 即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及價錢,向包含趙品鈞等人在內之人出售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電子訊號、影像及其他物品,乙○○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15, 000元。嗣因趙品鈞在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之居所內,發現乙○○所提供購買之檔案中含有其友人代號AV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之猥 褻照片及影像,即向乙○○購買後向A女告知並報警處理, 嗣警方於108年8月22日6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乙○○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清查乙○○雲端儲存空間,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9-32頁、第56-58頁;108年度 偵字第9540號〈下稱偵一卷〉第33-38頁、第92-94頁、第127-129頁;108年度偵字第9731號〈下稱偵二卷〉第19-22頁 ;109年度審易231號〈下稱院卷〉第103-105頁),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A女(見警卷第140-145頁、第149-152頁;偵一 卷第106-108頁)、證人趙品鈞(見警卷第115-119頁、第133-134頁;偵一卷第113-114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證人趙品鈞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收據翻拍照片資料1份(見警卷第121-125頁)、被告提供予證人趙品鈞選購清單翻拍照片暨下載檔案連結翻拍照片3張(見警卷第125、129頁)、證人即告訴人A女友人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1 份(見108年度他字第1675號〈下稱他卷〉存放袋內)、被 告以其母親林伶俐名義所申辦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a621321會員編號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7-39頁 )、帳戶餘額結清暨帳號停權/刪除切結書(見偵二卷第37-39頁)、會員登出入紀錄各1份(見他卷第70-87頁)、「85PORN」色情網站網頁翻拍照片2張(見他卷存放袋內)、電 子信箱「linlingli0317@gmail.com」會員註冊資料及IP登 入紀錄(見他卷第88-97頁)、被告雲端空間儲存資料USB隨身碟翻拍照片暨資料分類光碟各1份(見偵一卷存放袋內、 第97-101頁)、告訴人A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見他卷、偵一卷、偵二卷存放袋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61-164頁)等附卷可稽,且有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 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經核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第407號解釋參照)。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 項規定之「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其中所稱「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外,凡違背善良風俗之一切色情淫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而言。經查,本案被告所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檔案,除編號3含有未滿18歲之少女即告 訴人A女裸露三點之照片及影片外,其餘均含有成年女子裸 露三點之影像及照片,業經被告供述明確,復據證人即告訴人A 女、證人趙品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被告雲端空間儲存資料USB隨身碟翻拍照片暨資料分類光碟各1份在卷可參,故上開檔案內容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自屬猥褻影像無誤。 ㈢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4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㈣被告於108年3月1日起至同年5月26日止,在「85PORN」及「85TUBE」色情網站張貼資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買家聯繫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照片及影片檔案之行為,其時間密接、手法大致相同,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而為,各次販賣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ㄧ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販賣猥褻物品及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斷。 ㈤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附表1、2、4-15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然依販賣猥褻物品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故難認係集合犯。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4至15販賣猥褻物品與附表一編號3販賣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電子訊號等2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附此敘明。㈥本院審酌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當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已屬國際共識,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販賣含有成年女子與未滿18歲少女之猥褻照片及影片檔案等電子訊號予不特定人以牟利,顯然缺乏保護兒少正常成長權益之意識,並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A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告 訴人A女及其家屬亦具狀表示請從輕量刑並惠賜附條件緩刑 之判決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見院卷第107-108頁、第89頁)等附卷可佐,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期間、次數次、獲利15,000元之犯罪情節,暨其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網路美工工作、月收入2萬多元、經濟狀況勉持、沒有人需其扶養之家庭 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院卷第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見簡字卷第29 頁),其因一時未及深慮,致罹刑章,惟其犯後已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及其家屬以8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金6萬元,剩餘2萬元分期給付等情(參本院調解筆錄),可徵 其尚知悔悟,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另為督促被告日後繼續履行和解條件,以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被告與告訴人之調解內容,併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附表三所示之條件,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予告訴人。又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及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 國庫支付4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被告若有違反本院所命之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偵一卷第33-34頁),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物,均為證人林伶俐所有,業據證人林伶俐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8-29頁 ),復無證據足認上開物品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供稱本案共計獲利15,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然衡以刑法上述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其立法目的僅係為防止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非係為使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對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外,再另行課予其刑事上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之不利益。被告既與告訴人及其家屬以8萬元達成和解,並已給 付賠償金6萬元,尚有餘款2萬元須分期給付等情,業如前述,衡諸該金額顯逾本案上開犯罪所得,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是檢察官就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尚難准許。 ㈣至被告雲端空間儲存資料USB隨身碟暨資料分類光碟1片,乃檢警偵查機關基於採證之目的,而將上開雲端空間之檔案電磁紀錄儲存整理而成之證據資料,乃偵查中所衍生之證物,尚非刑法第235條第3項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應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自無從依前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不合,容有未洽。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一: ┌──┬───┬───────────┬──────┬──────┐ │編號│購買者│購買方式/時間/金錢 │檔案名稱 │備註 │ ├──┼───┼───────────┼──────┼──────┤ │ 1 │不詳 │於108年3月31日繳費前之│SunyLin蛇姬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起訴書略載為於│ │ │ │ │ │不詳時間某時許,下同)│ │ │ │ │ │,購買者以LINE與乙○○│ │ │ │ │ │聯繫,由乙○○傳送含有│ │ │ │ │ │成年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之│ │ │ │ │ │圖片檔案及文字介紹等訊│ │ │ │ │ │息供購買者選購,於購買│ │ │ │ │ │者選購右列檔案,並經雙│ │ │ │ │ │方議定價錢為新臺幣(下│ │ │ │ │ │同)530元(含手續費30 │ │ │ │ │ │元)及不詳價值之MyCard│ │ │ │ │ │遊戲點數後,購買者於10│ │ │ │ │ │8年3月31日15時32分許,│ │ │ │ │ │依據乙○○所提供綠界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序號│ │ │ │ │ │匯款繳費及傳送遊戲點數│ │ │ │ │ │卡序號後,乙○○即提供│ │ │ │ │ │右列成年女子檔案下載連│ │ │ │ │ │結網站予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 │ │ ├──┼───┼───────────┼──────┼──────┤ │ 2 │不詳 │於108 年4月2日繳費前之│SunyLin蛇姬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2 │ │ │ │ │ │日0時58分許,依據許正 │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3 │趙品鈞│於108年4月3日21時51分 │台妹調教實錄│1、檔案路徑 │ │ │ │許,趙品鈞以LINE與許正│(即A女經由 │ 詳閱扣案 │ │ │ │諺聯繫,由乙○○傳送含│真實姓名年籍│ 檔案勘驗 │ │ │ │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不詳之人所引│ 報告光碟 │ │ │ │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紹等│誘拍攝含有裸│ 及卷內附 │ │ │ │訊息供趙品鈞選購,於趙│露三點之照片│ 表資料。 │ │ │ │品鈞選購右列檔案,並經│及猥褻影片等│ (見偵一 │ │ │ │雙方議定價錢為530元( │電子訊號) │ 卷存放袋 │ │ │ │含手續費30元)後,趙品│ │ 內、第95 │ │ │ │鈞於108年4月4日20時50 │ │ 、97頁) │ │ │ │分許,依據乙○○所提供│ │2、A女為未滿│ │ │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 │ 18歲之少 │ │ │ │付序號匯款繳費後,許正│ │ 年。 │ │ │ │諺即提供右列未滿18歲之│ │ │ │ │ │少女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4 │不詳 │於108 年4月6日繳費前之│SunyLin蛇姬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6 │ │ │ │ │ │日17時43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5 │不詳 │於108年4月7日繳費前之 │SunyLin蛇姬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7 │ │ │ │ │ │日21時15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6 │不詳 │於108年4月9日繳費前之 │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9 │ │ │ │ │ │日12時28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7 │不詳 │於108年4月10日繳費前之│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0│ │ │ │ │ │日15時47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8 │不詳 │於108年4月12日繳費前之│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2│ │ │ │ │ │日14時1分許,依據許正 │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9 │不詳 │於108年4月13日繳費前之│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3│ │ │ │ │ │日18時15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0 │不詳 │於108年4月14日繳費前之│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4│ │ │ │ │ │日12時4分許,依據許正 │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1 │不詳 │於108年4月16日繳費前之│小雲 │檔案已刪除 │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 │ │ │ │乙○○聯繫,由乙○○傳│ │ │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 │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 │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6│ │ │ │ │ │日20時3分許,依據許正 │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2 │不詳 │於108年4月17日繳費前之│造型師濱○步│檔案路徑詳閱│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扣案檔案勘驗│ │ │ │乙○○聯繫,由乙○○傳│ │報告光碟及卷│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內附表資料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見偵一卷存│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放袋內、第95│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101頁)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17│ │ │ │ │ │日16時29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3 │不詳 │於108年4月21日繳費前之│台模趙○瑜 │檔案路徑詳閱│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MOMO │扣案檔案勘驗│ │ │ │乙○○聯繫,由乙○○傳│ │報告光碟及卷│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內附表資料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見偵一卷存│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放袋內、第95│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97頁)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21│ │ │ │ │ │日12時7分許,依據許正 │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4 │不詳 │於108年4月27日繳費前之│許○市 │檔案路徑詳閱│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扣案檔案勘驗│ │ │ │乙○○聯繫,由乙○○傳│ │報告光碟及卷│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內附表資料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見偵一卷存│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放袋內、第95│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99頁)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4月27│ │ │ │ │ │日17時38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 15 │不詳 │於108 年5月5日繳費前之│郭○棠 │檔案路徑詳閱│ │ │ │某時許,購買者以LINE與│ │扣案檔案勘驗│ │ │ │乙○○聯繫,由乙○○傳│ │報告光碟及卷│ │ │ │送含有成年女子及未成年│ │內附表資料 │ │ │ │少女之圖片檔案及文字介│ │(見偵一卷存│ │ │ │紹等訊息供購買者選購,│ │放袋內、第95│ │ │ │於購買者選購右列檔案,│ │、101頁) │ │ │ │並經雙方議定價錢為530 │ │ │ │ │ │元(含手續費30元)及不│ │ │ │ │ │詳價值之MyCard遊戲點數│ │ │ │ │ │後,購買者於108年5月5 │ │ │ │ │ │日17時49分許,依據許正│ │ │ │ │ │諺所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 │ │ │ │ │限公司支付序號匯款繳費│ │ │ │ │ │及傳送遊戲點數卡序號後│ │ │ │ │ │,乙○○即提供右列成年│ │ │ │ │ │女子檔案下載連結網站予│ │ │ │ │ │購買者下載檔案。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IPAD (第六代) │1 台│ ├──┼──────────────────────┼──┤ │ 2 │SAMSUNG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35657│1 支│ │ │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01) │ │ ├──┼──────────────────────┼──┤ │ 3 │蘋果牌筆電 │1 台│ ├──┼──────────────────────┼──┤ │ 4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餘額結清暨帳號停權/ │1 張│ │ │刪除切結書 │ │ ├──┼──────────────────────┼──┤ │ 5 │國泰世華銀行儲金簿(戶名:林伶俐,帳號:0615│1 本│ │ │00000000號) │ │ ├──┼──────────────────────┼──┤ │ 6 │ASUS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1 支│ │ │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三: ┌─────────────────────┬──────┐ │應履行之負擔 │參考依據 │ ├─────────────────────┼──────┤ │一、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A01(即告 │本院109年度 │ │ 訴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新臺幣陸萬元│橋司附民移調│ │ ,給付方式如次: │字第342號調 │ │ ㈠其中新臺幣肆萬元,當場給付完畢並經聲請│解筆錄(見院│ │ 人A01及其法定代理人B01(真實姓名年籍均│卷第107-108 │ │ 詳卷)如數點收無訛。(簽收人A01、B01)│頁) │ │ ㈡餘款新臺幣貳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 │ │ 請人A01指定帳戶,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 │ │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止,共分│ │ │ 為四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十日以前│ │ │ 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 │ │ 部到期。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