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學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學易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學易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11時27分許,徒步行經陳文菁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心粉選物販賣」店,見該店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陳文菁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上方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逃逸。嗣經陳文菁發覺上開商品遭竊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學易於警詢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陳文菁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0張、上開失竊商品照片6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物品之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顯出於一個竊盜犯意,侵害相同法益,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論以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故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2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述案件嗣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5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6 年3 月2 日執行完畢(其後接續執行拘役於同年4 月11日出監)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已因同類案件經判決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前案之刑罰執行未能對其產生矯正之效果,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無足取,復考量被告於犯本案犯行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另曾犯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素行尚非良好,又其就本案所造成之損害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其知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罪,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查本件被告上開竊得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未歸還予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及同條文第3 項規定,就此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價值(新台幣) │數量│所有人│ │ │ │ │ │ ├──┼────────────┼──┼───┤ │ 1 │凱蒂貓化妝包(390元) │壹只│陳文菁│ ├──┼────────────┼──┼───┤ │ 2 │凱蒂貓垃圾桶(390元) │壹個│陳文菁│ ├──┼────────────┼──┼───┤ │ 3 │凱蒂貓保溫瓶(690元) │壹個│陳文菁│ ├──┼────────────┼──┼───┤ │ 4 │藍精靈大娃娃(1100元) │壹隻│陳文菁│ ├──┼────────────┼──┼───┤ │ 5 │粉紅色素面化妝包(300元 │壹只│陳文菁│ │ │) │ │ │ ├──┼────────────┼──┼───┤ │ 6 │凱蒂貓望遠鏡(100元) │壹個│陳文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