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泓晟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唐偉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法案件(本院107年度原 訴字第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壹輛准予發還唐偉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泓晟環保有限公司、唐偉傑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被告唐偉傑所有遭扣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未經本院宣告沒收,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8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高雄市○○區○○ 巷00號內住所內進行搜索,並扣得其聲請人唐偉傑所有,登記為聲請人泓晟環保有限公司之清除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壹輛,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本院107年度聲搜字 第136號搜索票等在卷可參。嗣被告等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 犯行分別經本院以於108年12月11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一節,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而上開案件既經判決確定,且上開之扣案物,未經本院宣告沒收,自堪認已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聲請發還上開物品,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