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珮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珮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調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珮均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所載「6 萬元」應更正為「5 萬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珮均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本案機車,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之地位,而將本案機車典當予他人換取金錢花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迄未返還機車或與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占機車之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侵占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435號被 告 吳珮均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珮均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在高雄市○○區○○○路0號,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三順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順旺公司),申請分期付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約定價金總 額新臺幣(下同)7萬1,000元,每月1期,分36期繳納,每 期2,071元,於分期價款未全部清償前,三順旺公司仍保有 上開機車之所有權,吳珮均僅得先行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占有使用該機車,不得擅自處分,並約定三順旺公司得將其依分期付款契約所具之一切權利讓與仲信公司。待仲信公司審核上開分期付款申請案通過後,即行支付三順旺公司7 萬1,000元,並自三順旺公司處取得上開機車所有權及基於 前揭分期付款契約對吳珮均所有之權利。詎吳珮均明知上開情事,竟於取得上開機車之持有後,僅繳款8期,即於109年6月20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其所 保管占有之上開機車,向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之「元富當舖」借款3萬元,並設定動產抵押。嗣於110年1 月間某日,再以前開機車向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之「禾旺當舖」借款6萬元,並將前開車輛抵押該處。嗣 因吳珮均於109年7月15日繳納第7期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款 ,經仲信公司屢催付款未果,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珮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高振洋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零卡分期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仲信公司110年3月3日110年度(刑)字第0811A13066號函暨回執、繳款明細表、行照影本、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案件基本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珮均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另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檢 察 官 蔡婷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