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昰達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1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訴字第480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昰達犯如附表編號一之1 至一之3 及二之1 至二之4 所示之柒罪,均累犯,各處如該表各「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昰達自民國103 年11月17日起至104 年11月10日止,擔任「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9 樓之4 ,後於106 年8 月10日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之4 ,下稱鈞騰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綜理鈞騰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負責填載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吳致穎(已歿)則為該公司員工,亦一同負責鈞騰公司之財務運作,處理填載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事宜,其等依法均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詎陳昰達明知鈞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真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真安公司)、國禾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國禾公司)、三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三井公司)及豐立環保企業社(下稱豐立企業社)等4 家營業人之事實,竟與吳致穎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各自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係各負幫助責任之理由,詳後述),分別於103 年11至12月、104 年1 至2 月等2 稅期間,分別接續或單次(於相同稅期間開立與同一營業人者,屬接續開立)開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並交付予真安公司等4 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取得鈞騰公司所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張數、發票號碼、銷售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供真安公司等4 家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真安公司等4 家營業人於103 年11至12月、104 年1 至2 月間逃漏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昰達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53頁;訴字卷第43頁),核與證人即三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一銘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真安公司會計童慧珊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豐立企業社之負責人詹儒琛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警二卷第424 至428 、447 至449 、492 至495 、499 至500 頁;他一卷第191 至192 頁),並有鈞騰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高雄市政府103 年11月1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35429441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99年11月24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074060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0 年6 月30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25733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2 年1 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25049270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4 年11月6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434500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5 年10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586110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6 年7 月2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278281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106 年8 月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2989510 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鈞騰公司103 、104 年度申報書查詢、103 年12月、104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鈞騰公司103 、104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 、104 年度申購發票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 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紀錄4 份、鈞騰公司主要取得及開立發票明細表、吳致穎之完整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清單、三井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鈞騰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憑證,交易對象:真安公司)、真安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交易對象:鈞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鈞騰公司之104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104 年1 、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真安公司之104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4 年1 、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鈞騰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憑證,交易對象:國禾公司)、國禾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交易對象:鈞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國禾公司之104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104 年1 、2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鈞騰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憑證,交易對象:三井公司)、三井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交易對象:鈞騰公司)、鈞騰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憑證,交易對象:豐立企業社)、豐立企業社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交易對象:鈞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豐立企業社103 年1 月至104 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 年12月28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0113801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6 至219 、221 至225 、228 至229 、232 至235 、240 至244 、249 至251 、268 、271 至272 頁;警二卷第279 至285 、365 至385 、487 至489 、521 至522 、538 至541 、546 至552 、564 、567 至574 、613 至618 頁;訴字卷第63至6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之1 至一之3 及二之1 至二之4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故被告本案犯填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此犯行後,再將統一發票交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以行使,不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此敘明。再被告與吳致穎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幫助實行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0 號判決意旨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41條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被告自無與吳致穎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復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不同營業人既係於每一期各自獨立申報營業稅額,則於同一稅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不同營業人逃漏稅捐者,就同一稅期之每一營業人部分,自應各論以成立一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罪。經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營業人,均係以每2 個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除以稅期計算外,於同一稅期填製不實以幫助不同營業人逃漏稅捐,亦應各自成罪)。故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之1 至一之3 及二之1 至二之4 所為,共成立7 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7 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2 營業稅繳納期間,各自不實填載附表各編號所示會計憑證並分別交付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幫助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顯均分別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同一犯罪行為,分別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2 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此外,被告所犯上開7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再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檢察官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54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於102 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17至20頁)。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7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最高本刑;另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均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184號及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976 、1111、1280、1287、1512、3123、35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定刑最低本刑部分亦應依該規定同予加重。 ㈣爰審酌被告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之重要性,卻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其所為犯行不僅破壞商業會計制度,妨礙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更助長逃漏稅捐僥倖之心,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影響國家整體之稅收,所為實有不該;又參酌其幫助逃漏之稅額;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況,就被告本案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之1 至一之3 及二之1 至二之4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衡諸被告所犯7 罪之性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03 年11月至104 年2 月間、幫助逃漏稅捐總額等一切情狀,循限制加重原則,並依責罰相當原則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惟因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現金或任何利益,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等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岳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稅 期 │對向公司名稱│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稅 額 │ 宣 告 刑 │ │ │(民國)│及統一編號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一之│103年11 │真安實業有限│103年12 │CZ00000000│ 228,000元│ 11,4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1 │月、12月│公司 │月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CZ00000000│ 247,000元│ 12,35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CZ00000000│ 228,000元│ 11,4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09,000元│ 10,45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47,000元│ 12,35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28,000元│ 11,4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28,000元│ 11,4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47,000元│ 12,35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35,600元│ 11,78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21,600元│ 6,08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58,460 元│ │ ├──┤ ├──────┼────┼─────┼──────┼───────┼───────────┤ │一之│ │國禾興業有限│103年12 │CZ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2 │ │公司 │月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CZ00000000│ 260,000元│ 13,000元│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CZ00000000│ 260,000元│ 13,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CZ00000000│ 280,000元│ 14,0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80,000元│ 14,0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 76,000元│ │ ├──┤ ├──────┼────┼─────┼──────┼───────┼───────────┤ │一之│ │豐立環保企業│103年12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3 │ │社 │月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CZ00000000│ 152,000元│ 7,600元│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CZ00000000│ 197,600元│ 9,88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CZ00000000│ 190,000元│ 9,5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52,000元│ 7,600元│ │ │ │ │ │ ├─────┼──────┼───────┤ │ │ │ │ │ │CZ00000000│ 171,000元│ 8,550元│ │ │ │ │ │ ├─────┼──────┼───────┤ │ │ │ │ │ │ │ │合計 52,630元│ │ ├──┼────┼──────┼────┼─────┼──────┼───────┼───────────┤ │二之│104年1月│真安實業有限│104年1月│NN00000000│ 204,000元│ 10,2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1 │、2月 │公司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NN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NN00000000│ 238,000元│ 11,9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NN00000000│ 176,800元│ 8,84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04,000元│ 10,2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319,600元│ 15,980元│ │ │ │ │ ├────┼─────┼──────┼───────┤ │ │ │ │ │104年2月│NN00000000│ 238,000元│ 11,9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306,000元│ 15,3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306,000元│ 15,3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38,000元│ 11,9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04,000元│ 10,2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62,520 元│ │ ├──┤ ├──────┼────┼─────┼──────┼───────┼───────────┤ │二之│ │國禾興業有限│104年1月│NN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2 │ │公司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NN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NN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NN00000000│ 238,000元│ 11,9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119,000元│ 5,950元│ │ │ │ │ ├────┼─────┼──────┼───────┤ │ │ │ │ │104年2月│NN00000000│ 136,000元│ 6,8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 │ │ │ │ │ ├─────┼──────┼───────┤ │ │ │ │ │ │NN00000000│ 204,000元│ 10,200元│ │ │ │ │ │ ├─────┼──────┼───────┤ │ │ │ │ │ │ │ │ 合計 87,550元│ │ ├──┤ ├──────┼────┼─────┼──────┼───────┼───────────┤ │二之│ │三井企業有限│104年2月│NN00000000│ 2,300,000元│ 115,00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3 │ │公司 │ │ │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 │ │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二之│ │豐立環保企業│104年1月│NN00000000│ 35,000元│ 1,750元│陳昰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4 │ │社 │ │ │ │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00000000 │ │ │ │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