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榮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聖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高紹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25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榮聖被訴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說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董(另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湯春生」之人共同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22日16時29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行動電話連接至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線上遊戲「金好運娛樂城」線上網路遊戲,未經告訴人葉庭緯之許可或同意,竟擅自輸入告訴人申請上開遊戲之帳號:「00000000」(玩家暱稱:「宇智波瑋」)及密碼,而無故侵入告訴人在該線上遊戲之帳號,並將告訴人上開遊戲帳號內之遊戲金幣592,250點之電磁紀錄(價值約新臺幣4,684元),移轉至周董在該線上遊戲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玩家暱稱:「那麼刺激」、綁定黃榮聖所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內。被告、周董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湯春生」之人即以此方式無故輸入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告訴人所有之上開遊戲帳號內遊戲金幣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金好運娛樂城」網路遊戲管理者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 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