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01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111年 度簡字第1496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董與黃榮聖(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湯春生」之人,共同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22日16時29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行動電話連接至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線上遊戲「金好運娛樂城」線上網路遊戲,未經葉庭瑋(聲請書誤載為「葉庭緯」)之許可或同意,竟擅自輸入葉庭瑋申請上開遊戲帳號「00000000」(玩家暱稱:「宇智波瑋」)及密碼,無故侵入葉庭瑋在該線上遊戲之帳號,並將葉庭瑋上開遊戲帳號內遊戲金幣592250點之電磁紀錄(價值約新臺幣4684元),移轉至被告在該線上遊戲所申請帳號「00000000」(玩家暱稱:「那麼刺激」、綁定黃榮聖所申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內。被告與黃榮聖、「湯春生」即以此方式無故輸入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葉庭瑋所有上開遊戲帳號內遊戲金幣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葉庭瑋及「金好運娛樂城」網路遊戲管理者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與黃榮聖、「湯春生」共同涉犯刑法第358條無 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觀同法第239條前段規定亦明。本件被告因上述案件經 檢察官認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罪嫌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363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葉庭瑋於另案業與共犯黃榮聖達成和解並具狀對其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暨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96號卷第15、17頁)在卷可稽。依前開 說明,告訴人既對共同正犯黃榮聖撤回關於其與被告共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刑事告訴,效力自當及於本案被告,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