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耀銘、謝鴻翼、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昱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楊耀銘 被 告 謝鴻翼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 被 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