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葉彥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被 告 葉彥男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智易第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