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政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政融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337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111年 度簡字第2448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政融與李芃蒨同為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瑞爾公司)代理經營手機遊戲「RO仙境傳說:新世代之誕生」之玩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12時7分許,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鳥」與李芃蒨聯 繫,以新臺幣7100元向李芃蒨購買該手機遊戲伺服器-大區 「世界樹」-小區「米德加爾特」之帳號「s00000000000oo.com.tw」(角色名稱:純情小蒨,下稱系爭帳號),李芃蒨 因而將系爭帳號及密碼資料提供予被告,惟被告取得系爭帳號及密碼資料後,未依約匯款並與李芃蒨及其丈夫李郁賢發生衝突,李芃蒨遂拒絕交易致使被告心生不忿,被告明知李芃蒨拒絕系爭帳號交易而無系爭帳號及密碼使用權,於未得李芃蒨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11年2月24日李芃蒨拒絕交易後某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 網際網路無故輸入密碼而登入系爭帳號後,變更系爭帳號角色暱稱與密碼,而變更李芃蒨於儲存艾瑞爾公司代理經營前開手機遊戲之電磁紀錄,致使李芃蒨於同日2時20分時許起 無法使用系爭帳號,足生損害於李芃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 設備,及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同法第363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是本件茲據 被告與告訴人李芃蒨達成和解,事後並依約賠償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