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子毅、吳東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劉子毅 被 告 吳東榮 同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亞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東榮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子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洪淑華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