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名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名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933號、第1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名喬得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供匯入來路不明之款項,恐遭用以提供予詐欺集團匯入及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並逃避檢警之追訴。竟猶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 年8月10日0時44分許,在不詳處所,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文字訊息方式,將其名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之帳戶資訊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出所示金額至遠東銀行帳戶後,旋即轉出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第三層帳戶。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76號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89號審理,後因被告自白認罪,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413號,下稱前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案卷宗查核無誤,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是網路上看到徵才訊息,交付6個網路銀 行帳號等語(見鹿港分局警卷第4頁、第6頁);復稱:以LINE傳送我名下的彰化銀行、遠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合庫銀行、台灣銀行、聯邦銀行等6個銀行帳戶網銀帳密等語( 見湖內警卷第7頁),而觀前案與本案贓款匯入被告名下帳 戶的時間,除本案附表編號2是在8月21日外,其餘均為8月22日以後,此亦有前案起訴書1份在卷可參(見10933號偵卷第25頁至第29頁),縱使被告係分開交付不同帳戶,但時間相 近,原因一樣(為求高額報酬),亦應屬同一犯意,是一次性之幫助行為,故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雖不相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3年10月24 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3日橋 檢春結113偵10933字第1139051806號函暨本院收文戳1枚可 憑(見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07號第1頁),是本案顯係 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參照前面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湘琦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 匯入第三層帳戶 1 李清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多數成員於112 年8、9月間,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傅智勝、林建勛、熊雅麗」向告訴人李清德自稱是「萬通國際證券」人員,佯稱可協助認購未上市股票獲利,致告訴人李清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5日11時10分許,匯款5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妙貞) 112年9月5日11時10分許,轉出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9月5日11時12分許,轉出30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捷商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9月5日11時15分許,轉出20萬元 2 施淑芬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多數成員於112 年7 月間在臉書網站加入告訴人施淑芬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自稱「陳喬泓」向告訴人施淑芬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施淑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1日11時16分許,匯款25萬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雅婷) 112年8月21日11時18分許,轉出2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8月21日11時20分許,轉出25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捷商全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