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力工程有限公司間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昰澧